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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江西省上饶市“铁拳”行动第三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2023-12-26 16:13:57 上饶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挥铁拳护民生”,依法查办一批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助力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三批典型8个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2023年7月11日,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实名举报某食品有限公司 “造假制假”的线索信息,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上饶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吊销许可证、没收冠圣生牌葛根粉775袋、没收违法所得13289.93元、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23日,以10元/公斤从桂林市临桂区智贤种植专业合作社购进食品原料150袋(计3750公斤),该采购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葛根粉”流通价格,存在用薯类物品一起制作的嫌疑,当事人用上述食品原料,与本地收购的“葛根粉”按1:1的比例混合生产出标称为葛根粉进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1187.5元。当事人于2022年8月底至12月初期间,购买以6元/公斤的价格购买木薯淀粉19袋(计950公斤),用该批木薯淀粉直接分装,生产出标称为“葛根粉”(净含量:450克)的食品2100袋,再以12.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325袋,累计销售金额16562.5元。上述原料及成品经抽样检验,“葛根素”项目不符合相关标准,存在生产掺杂掺假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该案涉案货值6.6万,违法所得 13289.93元。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该案件案情重大、复杂,严重损害了地方葛粉产品形象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通过该案的查处,端掉制假窝点、摧毁上下游销售网络,斩断利益链条,肃清市场环境。

案例二、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使用霉变变质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8月31日,信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学校食堂使用的生姜和茄子存在变质霉变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1日,上饶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信州区分局执法人员联合灵溪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信州区朝阳乡二上公路称轩南大道328号的某学校食堂现场检查,现场发现一批待使用的生姜和茄子存在变质霉变情况。经查,上述生姜是2023年6月10号购进的,购进了1包,180元/包;上述茄子是6月20号购进的,购进了1件,30元/件,两种食品都是从信州区江天兄弟蔬菜批发部采购。因为学校临近放假,在学校食堂内用餐的学生比之前少了许多,所以剩余的部分食材放置于食品柜架上未及时进行清理,时间一长就导致食材变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

学校作为青少年成长的重要阶段,校园食堂的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更是直接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安全,而近年来校园食堂屡被曝出餐饮质量、卫生安全问题,引发了社会高度关注,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校园食堂仍存在薄弱环节,容不得半点马虎。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完善各项卫生严控制度、岗位安全职责和违规处罚措施并做到常态化、制度化。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才能维护学生“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三、信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信州区某酒坊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案

2023年3月7日,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对位于上饶市信州区某酒坊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信州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罚没合计5040元的行政处罚。

信州区市场监管局2023年4月6日收到并送检验报告(编号为:NO:JSPA457)至该店内,该店销售的高粱酒检验结果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 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小作坊证过期且未进行补办。经调查,当事人在抽检时未对取酒勺进行清洗,取酒勺混用导致沾染其他饮品,最终导致抽检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高粱酒,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与民众日常生活紧紧相连,而小作坊抽检不合格往往因为生产操作人员意识、操作不到位而产生不合格情况。对小作坊抽检不合格情况,要在现场检查、分析不合格原因、给与警告并责令改正后,注重整改的验收工作。并在之后的抽检工作中靶向抽检,确保民众用上干净卫生的食品。

案例四、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吕某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8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吕某生产绿豆芽、黄豆芽中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7-9月份以来,有多家商户销售的豆芽在食品抽检中显示不合格,经过调查溯源,发现商户都是在位于广丰区永丰街道桥顶67号的豆芽制作场所购进的,2023年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丰区永丰街道桥顶67号的豆芽制作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该豆芽制作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以及《江西省小作坊登记证》,现场有工作人员2名,未能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现场成品区有黄豆芽15桶,绿豆芽7桶(每桶/120斤),现场对成品豆芽进行抽样检验,并开具扣押执法文书和抽验记录,当事人已当场签字确认。2023年10月25日上饶市检验检测认证院产品质量检测分院检验检测报告(赣饶质检JSPW962-2023)显示,经抽验,4-氯苯氧乙酸钠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吕某生产绿豆芽、黄豆芽中非法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10月30日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扣押的黄豆芽15桶,绿豆芽7桶(每桶/120斤)予以销毁和记录。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卤膳坊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案

2023年9月1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卤膳坊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全,不符合餐饮经营要求,责令其于2023年9月7日之前改正违法行为,但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仍未整改到位。2023年9月18日,我局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卤制品销售区面向顾客敞开,未使用纱窗与外界隔绝,现场有苍蝇活动迹象,热食食品销售人员未佩戴口罩。操作区与外界连接处未使用卫生防护设施,达不到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要求,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执法人员遂予以立案处理,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开展熟食类食品制售的经营活动,未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其餐饮经营场所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不全,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整改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正值国家卫生城市复审期间,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确保消费者食品安全,加强了人员集中、日常饮食的监督管理。当事人对执法监管人员指出的问题疏于管理,置若罔闻,屡教不改,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营造安全放心、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万年县市管执法稽查局坚决捍卫舌尖上的安全,公正执法,敢于亮剑。

案例六、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万年县饶某销售未经检疫且检测不合格猪肉案

2023年9月13日,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工业产品检验检测院对乐平市泓成生鲜食品行经营的五花肉进行抽检。并出具了NO:GP0123-340110052检验报告。报告中标称生产者名称为万年县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恩诺沙星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万年县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收到该核查处置任务,2023年9月20日,万年县局向万年县生猪定点屠宰有限公司送达了NO:GP0123-340110052检验报告。并了解到乐平市泓成生鲜食品商行经营的不合格猪肉的供货商为自由职业人饶某。经联系饶某本人,其主动交代销售未经检疫猪肉的事实,针对这一违法行为,作出没收非法所得209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此类案件为食品流通领域的食用农产品溯源案件,协助异地调查。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了查清事实,做好食品溯源。调查人员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此批猪肉为流通领域内个别行为,并不具普通性。食用农产品在抽检中出现的农残、兽药、重金属、检出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做好溯源是非常必要的,规范进货查验,实现有效的食品安全溯源,才能保障老百姓食品安全。

案例七、上饶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铅山县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上饶市市场监管局对铅山县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2元、没收涉案蜂蜜食品14罐、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并对其开展核查。在该公司产品仓库发现上述批次食品6罐,但未发现“氯霉素”等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执法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在检查当天提出复检要求,并向省局食品抽检处递交了复检申请书。2023年7月26日,南昌海关技术中心出具了复检检验报告(编号:W202309297),该报告显示,食品中氯霉素被检出,复检不合格。

当事人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没有添加氯霉素等药品,但其在采购食品原料过程中没有依法进行进货查验,在该批原材料没有合格证明材料的前提下,也没有对其进行检验或送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当事人没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当对上述批次蜂蜜食品的食品安全负责。据此,认定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所得为132元,涉案货值金额为440元。当事人生产含有“氯霉素”的上述批次蜂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蜂蜜中如果存在超标或者有害物质,就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威胁。蜂蜜超标的问题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信任,也挑战了政府的监管和公共健康权威。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完善的检测和监督体系,增加对蜂蜜质量的关注和了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

案例八、横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标识食品案

横峰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标识食品的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印有“绍兴工艺 手工酿制”字样的标签2卷、没收违法所得2424.18元、罚款人民币63689.82元、罚没款合计66114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为了产品更好销售,用了印有“绍兴工艺 手工酿造”字样的食品标签,从2022年10月8日到2023年4月13日,当事人公司生产销售了“嘉家鲜 六年陈花雕风味”调味汁(2.5L/瓶)1500瓶,成本价2.74元/瓶,售价3.4元/瓶,违法所得990元。当事人公司还生产销售了“湖家源 陈年老酒风味”调味汁(2.5L/瓶)2173瓶,成本价2.74元/瓶,售价3.4元/瓶,违法所得1434.18元,货值金额共计12488.2元。2款产品未发现库存,已经全部销售。当事人没有按照外包装上食品的标签标识制作。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标签标识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净化了消费环境。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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