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案说】广东省首宗!骗取批准文书,罚4万,3年不受理

2023-12-18 14:55:07 广州市场监管

近年来

保健食品受到不少消费者青睐

然而,个别商家

借机弄虚作假

企图以不正当手段

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近日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立案查处了

全省第一起

骗取保健食品广告发布批准文书案件

基本案情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实施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的过程中发现,广州某保健食品有限公司所提交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存在异常,当事人疑似利用已注销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篡改有效期后,提交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经查明,该公司提交虚假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以此不正当手段获得多件广告发布批准文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其处以人民币4万元的罚款,且3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广告发布申请。

提醒保健食品广告经营单位

保健食品关乎群众健康安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广告审核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合规管理,严格审查相关广告内容,履行广告审核责任,时刻牢记依法宣传和规范声称的重要性,避免广告违规风险。

一、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三、保健食品广告必须符合科学常识,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四、发布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广告审查机关申报广告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五、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保健食品标志、适宜和不适宜人群等内容,以便消费者正确选择和使用产品。

六、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七、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黑龙江省逊克县大平台雾凇风景区库尔 ...

  • 二连浩特:铁路口岸中欧班列稳步增长 ...

  • 安徽省涡阳县市场监管局石弓所开展猪 ...

  • 食品安全从我做起

  • 满汉双文书法家黎姝宏作品展在北京金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