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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公布11起典型案例

2023-12-08 17:04:34 宁波市场监管

2023年,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民生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持续深入开展“铁拳”和“亮剑2023”执法行动。

截至目前,“铁拳”行动共查处违法案件1581件,罚没款超1679万元,移送公安机关24件;“亮剑2023”行动共查处违法案件4054件,罚没款超7100万元,移送公安机关15件。

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警示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减压阀案

2023年6月23日,慈溪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摸排,依法对慈溪市某五金配件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大量非标减压阀成品、半成品、零配件且仍在生产中,执法人员对现场6种型号的减压阀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该局随即对现场减压阀成品、半成品、零配件采取强制措施并立案查处。

经查明,当事人现场共有各型号非标减压阀9700个,货值金额68460元,另有手轮、壳体等零配件500余筐。当事人2023年销售金额达60余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慈溪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2.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鄞州某厨具经营部经营不合格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14日,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鄞州某厨具经营部经营的9种型号商用燃气灶具开展执法抽检,同时对没有合格证的198台燃气灶采取扣押强制措施。经检测,抽检的9种型号商用燃气灶具均因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2月开始从上门推销人员处陆续购进上述9种型号共2730台燃气灶具,至案发时止,涉案燃气灶具货值金额14.03万元,已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2532台,获取销售额13.10万元,违法所得1.5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鄞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余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3年4月27日,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余姚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进行检查,发现在售的一款名为“某安能聚肾能源补养精气改善黑眼圈白发养发掉发防脱睡好”的商品,有大量宣传疾病预防与治疗的内容。经查明,该商品是一种膳食补充剂,并未在我国注册为保健食品,更不是药品。

当事人于2022年5月1日上架销售该商品时,却在商品详情页大肆宣传疾病预防与治疗功能,并使用谐音字、拼音或者插入“*”等方式表述疾病用语,以逃避平台监管。

同时,当事人还将网上下载的“客户评价”“淘 宝反馈”等截图编辑到商品详情中,以证明该商品疗效。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销售该款商品17件,其广告费用无法查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4.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奉化某家具店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利、发布损害国家尊严利益广告案

2023年4月17日,根据相关线索,奉化区市场监管局对奉化某家具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KT板上的中国地图存在部分地区缺失,还发现个人信息若干条,当事人未能提供以上个人信息来源。

经查明,当事人自行从网上下载部分地区缺失的中国地图,于2022年7月委托他人制作广告宣传KT板进行宣传。又查明,当事人自2021年12月开始,从他人处非法收集部分小区业主个人信息,未经业主同意将上述个人信息分给销售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向潜在客户推销家具。

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不完整、不准确中国地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奉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共计15万元的行政处罚。

5.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海曙某养生保健馆虚假宣传案

2023年4月20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海曙某养生保健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处有50余名老年人正在观看视频,视频主要介绍一款桑黄菌肽粉,内容包括有关书籍记载的关于桑黄对高血压、高血脂、高血糖的治疗效果,称“不管身上有多少种疾病,你要吃桑黄菌肽粉,不管是十年的还是二十年的老毛病,你也要吃桑黄菌肽粉”。

经查明,该桑黄菌肽粉为普通食品,无视频中宣称的功效,当事人尚未售出该产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海区某副食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3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机关的移送案件通知,显示镇海区某副食店于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销售过假冒注册商标的口子窖牌白酒。

经查明,当事人分4次从名为武某的卖家处购入55箱共330瓶五年型口子窖牌白酒,25箱共150瓶六年型口子窖牌白酒用于销售。至2022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当事人以540元/箱或100元/瓶(按单瓶销售)的价格销售上述五年型口子窖牌白酒40箱共240瓶,剩余库存15箱共90瓶,以720元/箱或130元/瓶(按单瓶销售)的价格销售上述六年型口子窖牌白酒9箱共54瓶,剩余库存16箱共96瓶,库存口子窖牌白酒已另案处理。上述口子窖牌白酒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77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某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3年4月,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宁波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宁波某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该局当即立案调查,并当场查封电梯。

经查明,宁波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一部乘客电梯检验已超期却仍在使用,宁波某书店集团有限公司的一部载货电梯未在规定时间内实施检验,2家公司存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合计6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的电梯分别于2023年5月5日、5月6日检验合格后,被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宁波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跨省全链式制售伪劣化肥案

2022年3月15日,根据线索,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对宁波市某农业服务有限公司销售“丰收999”牌过磷酸钙化肥行为开展执法检查。

经检测发现上述化肥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且案值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该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进一步侦查。

经查明,涉案化肥产品均产自湖北省宜城市某肥业有限公司,涉案企业将低价购买的半成品劣质化肥和原材料通过简单的混合搅拌进行包装,大肆生产劣质化肥。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涉案企业累计制售劣质化肥2000余吨,销售金额达100万余元,产品销往浙江、安徽、贵州等地。

2023年5月26日,联合专案组在湖北省宜城市、钟祥市、襄阳市三地集中收网,共抓捕团伙骨干成员5人,捣毁生产窝点1处、仓库2处,查封劣质化肥48吨、生产设备3套、包装袋6000个。

9.北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1月11日,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宁波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2台压缩空气罐和1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在使用,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3台特种设备的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登记证。

经查明,当事人自购入上述涉案特种设备以来,一直在使用状态,但未经检验合格,也未取得特种设备登记证。上述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也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海某电器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3年7月3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在核查中发现,宁海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假冒专利。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7月2日开始组装生产钥匙扣灯,在未经专利权人邵某授权的情况下,前述钥匙扣灯使用外包装上标注有P***No“ZL202130577***.9”字样的包装盒。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组装生产前述钥匙扣灯800个,未售出,已查清货值金额224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11.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市某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案

2022年12月12日,象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宁波A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一楼仓库内储存有一批SH***N注册商标的隔离开关和电源转换开关,经商标权利人上海某电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辨认并非其公司生产。

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A公司的产品采购自当事人宁波市某电气有限公司,A公司将采购来的产品组装成成品后,销售给某医院用作迁建工程中的配电箱生产配送项目。经过执法人员和商标权利人对医院所有配电箱检查辨认,配电箱中所使用的SH***N注册商标的隔离开关和电源转换开关,并非上海某电气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其金额达到40.95万元,涉嫌构成犯罪,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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