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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药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2023-12-08 17:13:48 广西药监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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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案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91450100771701358L高启朋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化妆品头开始养发护发素(女士专用)的行为已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七)项的规定。主动履行
2023年12月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2月5日

南宁大旭美化妆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桂药监化稽罚〔2023〕4号 .pdf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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