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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伟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3〕0015号)

2023-12-07 11:29:36 上海海关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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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关于上海伟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机关检罚字〔2023〕00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浦机关检罚字〔2023〕0015号

当事人:上海伟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金伟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闻居路1333号C区六层619室

联系电话:1361188320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172141L

当事人受通富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23年10月12日,以 “一般贸易 ”监管方式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申报从日本进口一批光刻胶,报关单海关编号223320231001020002。货物申报品名为 “光刻胶”,申报成分为丙烯酸树脂30-40%,丙二醇甲醚醋酸酯30-40%,多功能丙烯酸酯1 5-15%,多功能丙烯酸酯2 1-10%,感光剂1 1-3%,感光剂2 3-8%,申报重量为230.885千克,申报总价CIF126880美元,申报货物属性 “非危险化学品”。 经海关查验并认定,申报第一项货物实际商品名称、成分不变,海关根据取样送检结果认定上述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为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货物属性实际应申报为“件装危险化学品”,与申报不符。当事人对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商品检验,商品完税价格人民币910135.62元,关税人民币0元,增值税人民币118317.63元。商品货值人民币1028453.25元。货物未放行,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情况说明、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取样送检结果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256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

2023年12月01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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