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江西省新余市公布一批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2023-12-04 16:29:30 新余市场监管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

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

以2023“铁拳”行动为抓手,

聚焦食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

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

查办了一批典型案件,

引导食品行业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

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

现公布6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8日,仙女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余市某超市销售的螺丝椒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螺丝椒采购了80kg,货值金额540.8元,违法所得11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某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与其标签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3年5月23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余市某公司经营的广士低醇纯生态熟啤酒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酒精度项目标准指标:0.6-2.5,实测值:3.8,不符合GB/T 4927-2008《啤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批次抽检不合格广士低醇纯生态熟啤酒是由当事人销售给新余市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4月15日在兴盛优选采购,采购了10件,货值金额120元,违法所得21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高新区某卤菜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3年7月26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广东省中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新余高新区某卤菜店购进经营的虎皮鸡爪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虎皮鸡爪共采购1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500元,违法所得120元,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7月5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依法对渝水区某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在该超市售卖区货架上发现螺味轩柳州螺蛳粉(水煮型)11袋,方便面(猪骨浓汤风味)1盒,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货值金额1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餐饮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案

2023年7月27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渝水区某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生产者为新余市某消毒保洁公司)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1年11月23日该店曾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被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将新余市某消毒保洁公司有关问题线索依法移送卫健部门。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某生态食品店销售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16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江西菲尔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渝水区某生态食品店销售的长豆角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加贺)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西省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加强“生鲜灯 ...

  • 比亚迪携五款车型及核心技术亮相20 ...

  • 中国首台中速大功率氨燃料发动机在辽 ...

  • ​2023东京车展 | 日本“漂移 ...

  • 11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