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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市某企业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被停业10天和重罚

2023-12-01 15:36:2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广西来宾市某天然泉水厂因一年内连续三次违法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被来宾市市场监管局处罚:没收经检验不合格包装饮用水49桶,罚没款共计85096元,责令停产停业10天,同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服务有限公司随机对当事人成品仓合格区内的包装饮用水7桶(标识原料为天然泉水,生产日期为2023.7.12,保质期为二个月,净含量为18.9L)进行抽检,经检验结果,《检验报告》显示检验结论为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库存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23-7-31)49桶采取查封强制措施。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有关规定。

经执法人员核实,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1日、2023年8月9日因生产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被兴宾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生产车间检查。


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企业仓库检查。

广西来宾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上行政处罚。(廖胜华 鲁利军)

(责任编辑:莳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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