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我市燃气相关特种设备和产品质量安全形势稳定,守护人民人身财产安全,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监管、严厉执法,强化对燃气安全相关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为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意识,现公布一批燃气安全相关违法典型案例,告诫相关经营主体守法经营,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1
康平县某能源公司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案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发现,康平某能源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经查,当事人在充装天然气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存在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 ,2023年10月25日,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新民市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案
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新民市某液化气站涉嫌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经查,当事人对非注册在本单位的3只气瓶利用本单位气瓶信息码进行充装,上述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当事人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2023年10月17日,新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沈河区某厨具经销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燃气灶行为案
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沈河区某厨具经销处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燃气灶。经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灶具,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商用燃气灶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023年8月15日,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上述不合格商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4
苏家屯区某家电商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家用燃气灶行为案
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苏家屯某家电商城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经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热负荷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当事人存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2023年8月18日,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