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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院夜间如厕时摔伤 养老院应否担责?

2023-11-28 22:05:00 岳阳市岳阳楼区法院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

机构养老成为一种趋势

那么问题来了

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摔伤

养老机构和护理机构应该如何担责?

来看一则真实案例


近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原告杨某诉被告养老院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件。法院判决养老院对原告损失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199.8元。

基本案情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9月27日,被告某养老院对原告杨某生理机能评估打分后,认定原告护理等级为中级,如厕需要帮助人员。确认护理等级当日,原告女儿代原告杨某与被告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后原告入住该养老院。

2022年10月31日22时许,原告如厕时在所入住的养老院房间内摔倒。养老院护理人员于22时24分通知原告家属,原告家属于当晚23时33分将原告送往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28天。

经鉴定,原告左股骨颈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遂将养老院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养老院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首先,被告某养老院在评定原告为自理老人基础上,与原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的护理服务等级为中度护理,被告无义务对原告进行24小时一对一看护,原告床前设有呼叫铃,现原告未举证证明事发前曾使用呼叫铃或曾向被告工作人员求助,应推定原告自行如厕时不慎跌倒。

事发当晚的入院记录显示原告当时意识及表达均清楚,当天并未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理应知晓自行如厕存在危险性,但原告自身未尽到该有的安全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其自行摔伤,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其次,被告提交的《一般护理记录单》、《交班表》未记录2022年9月30日至2022年10月30日期间以及事发当天白天原告的身体状况,应当认定事发前被告未对原告身体状况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老年人夜间发生意外的概率较大,更应加强夜间的巡查频次,及早发现并尽量减少安全隐患,被告虽主张最长2小时巡查一次,但被告并未提供楼道监控等证明其已履行巡查义务的证据,应当认定事发前被告未对原告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原告入住被告养老院仅一个多月即发生本次事故,应认定被告未完全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对以此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考虑到事故发生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体能检查,并及时通知原告家属,避免了可能存在的延误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原告对其受伤应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养老院承担30%的责任,在扣减已垫付费用后,仍应支付10199.8元。

近年来,“银发经济”不断发展,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情况越来越多,在此过程中老年人受伤甚至死亡而产生的纠纷也呈逐年上升趋势。养老机构应提高自身硬件设施和服务水平,对入住的老人尽到双方合同约定的或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为老人提供必要的身体、心理关怀,尽力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若养老机构未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人受伤的,应按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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