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绩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11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食品监管)(二)。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绩市监处罚〔2023〕197号 | 绩溪县宝明包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绩溪县宝明包子店 | 汪*明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柒拾伍元(¥475.00)整; 二、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2023.11.7 | |
2 | 绩市监处罚〔2023〕195号 | 绩溪县晓刚老面馒头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绩溪县晓刚老面馒头店 | 李*刚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485元整,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2023.11.8 | |
3 | 绩市监处罚〔2023〕123号 | 绩溪味滋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 绩溪味滋恋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 刘* | 对商品的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元)。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2023.11.10 | |
4 | 绩市监处罚〔2023〕196号 | 绩溪县汪有时小吃部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绩溪县汪有时小吃部 | 汪*时 | 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00)整;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1000.00)整。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将罚没款缴至绩溪县建设银行非税账户 | 绩溪县市场监管局 2023.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