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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第三批)

2023-11-15 22:38:56 海南市场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门工作部署,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商品过度包装监督执法力度,依法纠正一批生产经营过度包装商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7起商品过度包装典型案例。

案例1: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0月2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茶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星河福鼎白茶牡丹王礼盒,产品名称:牡丹王,礼盒外包装标注净重:90克(18泡×5克),礼盒内装茶叶18小包,每包重5克。经测算,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85.6%,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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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艺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10月1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三亚吉阳区某茶艺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岩茶肉桂(品鉴)礼盒,品名:岩茶肉桂(品鉴),礼盒外包装标注净含量:120克,礼盒内装茶叶6小罐,未标注净含量。经测量,该礼盒外包装规格为长:340mm,宽:220mm,高:83mm。经测算,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4.9%,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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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案

2023年10月30日,万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联合执法,对万宁万城某茶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素心兰”茶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为20泡×8.3克。经测量,该礼盒外包装规格为长:356mm,宽:220mm,高:72mm。经测算,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61.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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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生产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年9月13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对某公司生产的月饼进行检查。经测算,发现当事人生产的“福颂好礼”月饼礼盒、“幸福美满”月饼礼盒、“五福临门”月饼礼盒的包装空隙率分别为54.2%、55.1%、50%,以上三款月饼的包装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生产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儋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生产并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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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月饼案

2023年9月8日,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货架上陈列有“蛋黄金沙椰皇”月饼,净含量:480克。经检测,上述月饼的包装空隙率为3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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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9月20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琼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对琼中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茶行内陈列有“大红袍”茶叶,外包装标注净含量:258克,盒子内含36小包(小包未标注净含量)。经检测,上述茶叶包装空隙率为54%,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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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9月18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屯昌屯城某茶庄销售的“西施红-野红茶”礼盒茶叶,净含量:100克(5克*20泡);“凤凰单枞-小罐茶”礼盒茶叶,净含量:288克(5克*20罐)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上述两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分别为88%和78%,均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21)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下架和停止销售上述不符合规定的茶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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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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