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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案例公布丨福建漳州查处一批违法燃气器具案件

2023-11-15 22:27: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来,在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中,福建省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把流通领域燃气相关器具质量安全整治作为重中之重来抓,集中力量加强底数排查,强化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的执法检查,对经营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问题灶、管、阀”重拳出击,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现将有关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漳浦县绥安镇小卢办公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

【案例详情】

2023年3月17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对漳浦县绥安镇小卢办公用品店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案,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60元、罚款434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8日,漳浦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转来的山东腾翔产品质量监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漳浦县绥安镇小卢办公用品店经营者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被抽查该批判为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该批家用燃气灶具均已售出,无库存产品。当事人对此不合格的检验结论无异议。经查, 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于2022年11月11日经抽检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为燃气导管、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GB 16410-2007标准要求。该批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抽样基数20台,货值金额计2560元,违法所得860元,购进时未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二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和县大溪镇叶於好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案例详情】

2023年10月23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和县大溪镇叶於好日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20台、罚款131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7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平和县大溪镇叶於好日用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部分燃气灶无燃气熄火保护装置,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燃气器具,遂于2023年8月31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广东购进好 太 太家用燃气灶(型号:JZY-)1台,进货价80元/台,销售价110元/台;半球家用燃气灶(型号:直火JZY-)5台,进货价35元/台,销售价45元/台;火王家用燃气灶(型号:HW铜液化气)9台,进货价45元/台,销售价70元/台;亮太太家用燃气灶(型号:精品仿金JZY-)5台,进货价45元/台,销售价70元/台。上述燃气灶共计20台,货值金额1315元,均贴有合格标识,但均无燃气熄火保护装置。当事人未留存购进票据。截至案发时,上述燃气灶均未售出,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案例三

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查处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南顺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案

【案例详情】

2023年9月25日,漳州市市场监管局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法对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南顺燃气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燃气灶,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燃气灶5台,燃气调压器32个,燃气用软管2卷,罚款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5日,招商局漳州开发区市场监管分局会同漳州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对漳州开发区南顺燃气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的燃气器具,于2023年9月5日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对外销售的5台燃气灶(4台燃气灶品牌为“超凡火力”,型号为“JZY-B”和1台燃气灶品牌为“Baipai百派”,型号为“BP全钢-120仿金”)均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安装有熄火保护装置;32个燃气调压器均带有可调节功能,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规定,调压器不得带有可调节功能;2卷燃气用软管均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GB29993-2013《家用燃气用橡胶和塑料软管及软管组合件技术条件和评价方法》规定,在软管上每隔300mm或单根软管至少标识产品名称、规格、制造商名称或缩写、产品标准号等相关内容。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上述5台燃气灶、32个燃气调压器、2卷燃气用软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漳州开发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和县凌通电器店销售不合格燃气灶案

【案例详情】

2023年10月31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对平和县凌通电器店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证书的燃气灶具一案,依法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2台、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和罚款832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3日,平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和县凌通电器店进行检查,当事人涉嫌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证书的燃气灶具,当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2台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型号:JZY-B-HW,生产厂家:中国(香港)花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监制);购进2台商用猛火炉,产品型号:JZY-1-Z01,生产厂家:佛山市顺德区海鸥电器有限公司。根据GB 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要求,家用燃气灶具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以上两种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证书。当事人经营燃气灶具货值金额520元,销售家用燃气灶具1台和商用猛火炉1台,违法所得260元。执法人员当场扣押1台家用燃气灶具和1台商用猛火炉。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证书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平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处罚。(来源: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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