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15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0环罚决字〔2023〕44号),涉及河南大桥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4号
单位名称:河南大桥绿色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CE1K28XN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庄村(107国道西侧)001号
负责人:权成玉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9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5日,我局委托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31),报告显示“3号枪气液比和10号枪气液比检测结果分别为0.97和1.42(标准限值为1.0-1.2),均不达标”。8月25日,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31)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的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592-2020)标准限值的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经核实,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属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7月31日,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31)及检测委托服务合同;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现场勘查示意图;9月3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日向你单位提取以下证据:环保备案公告、企业身份证明材料、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属于小型企业。
2023年8月25日,你单位收到检测报告后立即进行了整改,9月2日再次委托河南新能石化产品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了全面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23090201),报告显示所有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达标,证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故未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2023年10月23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25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9号)后,2023年10月27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我单位积极配合贵局调查取证,因两把枪气液比不合格后,已于第一时间联系河南新能检测公司及时整改合格,并取得合格检测报告。受大环境因素影响,经营困难效益不佳,为了能让企业生存下去,望请贵局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1个;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小型企业;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
经过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情况,你单位能够及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确保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并且能够使检测数据达标,认为你单位初次违法并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叁仟玖佰贰拾元(2.39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法制科(505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