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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顺德区容山商场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被罚款2700元

2023-11-14 17:05: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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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容山商场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佛山市顺德区容山商场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31931566J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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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306号
违法行为类型质量流通
违法事实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当事人销售的塑胶玩具不符合GB 6675.2-2014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2023年7月24日因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电饭煲)受过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 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27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308元。
罚款金额(万元)0.2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0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11-10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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