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非常好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非常好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073533764R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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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肖**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25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质量生产 | ||||
违法事实 | 卷发棒属于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需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方可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卷发棒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本办事处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幅度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4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0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0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