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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桂林食兮品山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罚款5000元

2023-11-07 17:58: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1月6日,广西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市监处罚〔2023〕562号),涉及桂林食兮品山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林市)市监处罚〔2023〕562号

当事人:桂林食兮品山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2MA5QEXAH9K

住所:桂林市秀峰区东西巷街区历史文化街C组团C111、C203号

法定代表人:胡军

2023年6月14日,在桂林市市场监管局对桂林市旅游市场的检查中,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桂林食兮品山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有“美 团榜焖锅TOP1”的宣传广告牌,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桂林食兮品山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2023年7月4日,我局决定立案调查。

美 团是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推出的一个提供涵盖吃、喝、玩、乐等生活消费各个方面团购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于是我局向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2023年7月28日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对调查函相关问题给予了回复并出具了情况说明,明确说明了美 团不存在焖锅排名,且美 团店铺评分与排行榜无关。我局对桂林食兮品山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对其门店负责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广告制作费用的收款收据、授权委托书和情况说明等材料。至2023年10月1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实,当事人未获得美 团榜焖锅TOP1,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有内容为“美 团榜焖锅TOP1”的宣传广告牌,当事人对于广告牌宣传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胡军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当事人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门店负责人吴智助调查)、受委托人吴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对门店负责人吴智的《询问笔录》两份,《询问通知书》、加盖七星区西瓜广告制作部公章的收款收据、当事人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4.办案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笔录》、胡敏身份证复印件;

5.办案人员对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发出的《协助调查函》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回复的《关于品山海·汁味焖锅(东西巷店)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6.当事人经营场所设置有“美 团榜焖锅TOP1”的宣传广告牌相关证据提取单及美 团平台相关截图各两份。

2023年10月2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桂市市监罚告〔2023〕反3号),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如下:1、门店是美 团评分榜排名第一,不是虚假宣传;2、全程支持配合执法,且现经营状况困难。针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进行了复核。

本局认为,根据美 团所属的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调查回复中已明确说明了“美 团美食榜单分类有……等19种,不存在焖锅排名”“美 团店铺评分是根据消费者评价打分后得出的店铺综合评分,与排行榜无关”,即当事人未获得美 团榜焖锅TOP1的实事。且当事人提出的申辩理由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佐证,对于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本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设置有内容为“美 团榜焖锅TOP1”的宣传广告牌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相关规定,属于对曾获荣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

对当事人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因当事人广告费用为1000元,依法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缴款编码将罚没款缴到桂林市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桂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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