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茂南区尺鲸餐饮店,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茂南市监罚字〔2023〕333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5.5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6月7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茂名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对当事人现场制作经营的“米饭(自制)”和“煎炸过程用油”进行监督抽检,“米饭(自制)”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检验报告》(№:SJ20232216、SJ20232217)2份结果分别于2023年6月29日和2023年7月13日书面告知及送达当事人,其已认可检验结果并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又查明,当事人从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原料“秋田小町寿司米”于2023年6月7日制作上述“米饭(自制)”4kg,根据客人具体点单需求制作寿司或者直接给客人使用,抽检后已于当日用完,已没有库存,货值金额为40元,因当事人没有记录具体用量和销售金额,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上述“煎炸过程用油”是当事人购进原料“大豆油”后用于制作油炸菜品过程中使用而形成,不单独销售,货值金额为40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5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茂南区尺鲸餐饮店(经营者:李硕果)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02MA57CU6Q06----------李**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7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10-27 | ||||
处罚机关 |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