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钢筋作为一种重要建材,广泛应用于各种建筑结构中,钢筋的质量关乎建筑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钢筋的质量必须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
案情简介
济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济南某经贸公司经销热轧带肋钢筋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4E12等8种型号热轧带肋钢筋,均无生产许可证和厂名厂址,经抽样检验,其中1种型号外形尺寸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他7种型号外形尺寸和力学性能均不符合标准要求,产品均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济南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热轧带肋钢筋俗称螺纹钢,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属于应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在加工制造时需要符合GB/T1499.2-2018国家标准。目前市场上仍存在一些经营者非法生产销售劣质钢筋,产品的机械和物理性能不达标,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对销售不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作为经销商和客户,在采购和使用前需要严格查验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编号、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资质信息,是否属实和符合规定。
法条链接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山东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