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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医院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27 11:15: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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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市监处罚〔2023〕179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房市监处罚〔2023〕17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琉璃河水泥厂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5211011178775127XA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闫世宏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

2023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常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现场共抽取中药饮片猪苓和白茅根各300g,其中发现有部分猪苓已被虫蛀蚀,另在储存猪苓的牛皮纸袋内看见活体虫。   2023年8月22日经北京市房山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检验“猪苓(批号:20051501,标示生产厂家时珍堂巴东药业有限公司)”[性状]项目与猪苓(饮片)不相符(有虫蛀),检验结论:结果不符合规定,为劣药;报告编号:20230210,当日送达检验报告书,当事人未申请复检。 进一步调查了解,当事人2021年11月3日,从时珍堂巴东药业有限公司购进的该批中药饮片,共购进2kg,使用价格是1000元/kg,截止我局抽检之日共使用了1365g;300g我局抽检使用,当日库存330g我局予以扣押。另有5g在使用过程(抓药过程)中损耗。因药品抽检为付费行为,故认定违法所得为300元,货值金额:660元。 经查,因为在抽检的前一周左右,当事人药房的空调损坏,不制冷,导致虫蛀。检查使用处方发现其于2023年7月20日后涉案药品未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10-2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4-01-24

处罚机关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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