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憨憨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市监处罚〔2023〕5339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5339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憨憨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7H01T02B |
工商注册号 | 11011203270669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董小娜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十七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2022年08月18日当事人收到总部配送的24瓶Dr.magic活力提振沐浴露400ml/瓶限用日期20250406售价16元/瓶,2022年9月11日当事人收到总部配送的14瓶Dr.magic活力提振沐浴露400ml/瓶限用日期20250406售价16元/瓶,2022年9月14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608元,获得违法所得608元;2022年08月18日当事人订购22瓶Dr.magic玫瑰美白沐浴露400ml/瓶限用日期20250115售价16元/瓶,截至2022年9月14日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52元,获得违法所得352元。上述化妆品标未经备案,当事人经营上述化妆品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再查,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但未按规定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 综上,当事人销售上述未备案、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及未查验化妆品备案情况等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960元,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96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96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9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0-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1-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