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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长虹石化有限公司被罚款30400元

2023-10-25 14:47:04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南省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700环罚决字〔2023〕42号),涉及河南省长虹石化有限公司。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700环罚决字〔2023〕42号

单位名称:河南省长虹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27000060U

地址:新乡市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井村(107国道660公里处西侧)

法定代表人:郑金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8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7月24日,我局委托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的密闭性和油气泄漏度进行检测。8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30),报告显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5min之后压力检测值为35Pa(限值为484Pa),小于《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标准限值。12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89(限值为1.0-1.2),9号加油枪气液比为0.97(限值为1.0-1.2)两个油枪气液比均不达标。2023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30),你单位站长陈长华现场确认并签收送达回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3年8月28日,收到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23GM1930)、中标(成交)通知书、检测委托服务合同;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查示意图;9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向你单位提取以下证据:企业身份证明材料、2017年环保备案公告(第一批)、河南省长虹石化有限公司6月份、7月份、8月份员工薪资表。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已经过环保备案,企业规模属于微型企业。

2023年8月31日,收到你单位8月5日委托河南奇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2023(委)08020),报告显示所有检测项目检测结果达标,证明你单位已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故未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

2023年10月9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2023年10月10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700环罚告字〔2023〕38号)后,2023年10月16日递交书面陈述申辩书,提出以下申辩理由:“贵局委托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对我站进行的密闭性、液阻、以及气液比的检测,我站非常积极主动配合,在第一项密闭性的检测不合格,公司上级领导非常重视,立即联系中石化的专业维修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维修,且在河南人久检测技术服务公司人员在现场进行其他项目检测的同时,密闭性的问题已修复,并委托检测公司对我站进行检测,各项检测数据全部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新环〔2022〕45号《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不予行政强制“四张清单”的通知》,请求贵局从轻对我站进行处理。企业现状经济困难,对于高额的处罚难以接受。对于此次的罚款金额将给公司经济雪上加霜。鉴于以上情况,我站积极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且我站也自始至终十分积极配合贵局工作,希望贵局能对我站的行政处罚事宜重新考量,从轻减轻对我公司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2个;企业规模判定标准为微型企业;管理类别判定标准为登记管理;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

对你单位陈述申辩书中能够积极整改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在裁量基准基础上予以从轻20%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叁万零肆佰元(304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财务科(811室)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缴纳方式1:通过支付宝缴纳,到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缴纳方式2:通过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将罚款缴到新乡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市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707080100100063584,开户行:中原银行新乡万通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科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新乡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505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3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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