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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丰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因违反《广告法》被处罚

2023-10-20 16:34:1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万丰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

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当事人在拼 多 多主页,主页名称奔久农资上宣传其名称为甲维盐.氯氰杀虫剂的农药可防治杨树甘蓝可用防治;潜叶蛾小菜蛾吊丝虫钻心虫棉铃虫菜青虫毛毛虫粘虫玉米螟有情全杀。法定代表人张志朋称,上述宣传没有依据,且上述广告未在农业部门备案。张志朋提供制作上述平台广告宣传内容的收据,收据显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费用为70元。由当事人自行发布。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以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罚款210元并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天眼查平台显示,今年4月,该公司被市场监管部门罚款260元。处罚事由:当事人在微信平台(万丰康达农药)上宣传其名称为敌草快二氯盐的农药“活性高、杀草快、更彻底。见绿就杀,低毒安全”,“卧狼出征、寸草不生”。当事人提供制作上述平台广告宣传内容的收据,收据显示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发布费用为120元。由当事人自行发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万丰康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注册资本1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开发及转让、服务;信息咨询(以上中介除外);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制品、农用机械设备、农膜、包装叶面肥、微肥、冲施肥。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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