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觅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576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通市监处罚〔2023〕257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京觅商贸中心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2MABRJW6Q3H |
工商注册号 | 11011203380518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甄雪健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购进麻辣拌调味料10袋,进货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截至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7日,保质期12个月麻辣拌调味料10袋,其中2023年8月8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1袋。在此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麻辣拌调味料)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购进川崎牌鲜辣味火锅调料(蘸料)10个,进货价格2元/个,销售价格2.5元/个。截止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10个,其中超过保质期销售的2个。在此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川崎牌鲜辣味火锅调料(蘸料))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另查,当事人因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存在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7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27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