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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觅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

2023-10-09 17:43:22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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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京觅商贸中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市监处罚〔2023〕2576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通市监处罚〔2023〕257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京觅商贸中心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2MABRJW6Q3H

工商注册号

110112033805182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甄雪健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购进麻辣拌调味料10袋,进货价格2.5元/袋,销售价格3元/袋。截至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2年8月7日,保质期12个月麻辣拌调味料10袋,其中2023年8月8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1袋。在此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麻辣拌调味料)货值金额3元,违法所得3元。当事人于2023年4月20日购进川崎牌鲜辣味火锅调料(蘸料)10个,进货价格2元/个,销售价格2.5元/个。截止2023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天,当事人销售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12日,保质期18个月10个,其中超过保质期销售的2个。在此期间,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川崎牌鲜辣味火锅调料(蘸料))货值金额5元,违法所得5元。另查,当事人因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存在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00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27

处罚机关

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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