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北滘卓良综合门诊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顺德北滘卓良综合门诊部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5094BL82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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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黄*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9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假药、劣药。” | ||||
违法事实 | 根据本政府收到的《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佛禅市监案移〔2023〕13号),当事人曾购进涉案药品“维C银翘片”(批号:220401;生产企业:广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涉案药品“维C银翘片”含量测定项目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所指劣药。 2023年7月3日,本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药品“维C银翘片”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合格检验报告、使用记录等材料。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10日从广东***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药品合计80盒。至2022年7月31日,涉案药品已经全部对外使用完毕,使用时收取费用为4元/盒,80盒的收入合计为320元。本政府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32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时,索取并查验了进货单据、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药品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建立并执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视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使用的涉案药品为劣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32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20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