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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关于顺德北滘卓良综合门诊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93号

2023-09-25 10:36:4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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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北滘卓良综合门诊部。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顺德北滘卓良综合门诊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6MA5094BL82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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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黄*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佛顺北市监行罚罚字〔2023〕93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配制)、经营、使用假药、劣药。”
违法事实根据本政府收到的《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佛禅市监案移〔2023〕13号),当事人曾购进涉案药品“维C银翘片”(批号:220401;生产企业:广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该涉案药品“维C银翘片”含量测定项目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所指劣药。 2023年7月3日,本政府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药品“维C银翘片”库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涉案药品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合格检验报告、使用记录等材料。 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分别于2022年6月29日、2022年7月10日从广东***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药品合计80盒。至2022年7月31日,涉案药品已经全部对外使用完毕,使用时收取费用为4元/盒,80盒的收入合计为320元。本政府认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货值金额为320元,违法所得为320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药品时,索取并查验了进货单据、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药品合格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建立并执行了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应视为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不知道所使用的涉案药品为劣药。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免于其他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3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处罚决定日期2023-09-20
处罚机关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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