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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2023-09-22 17:40:23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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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专刊)

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总局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动列入“铁拳”行动规定动作。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肥西县飞龙大酒店有限公司贵宾楼分公司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案

2023年5月4日,合肥市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肥西县飞龙大酒店有限公司贵宾楼分公司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6日,肥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强制消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预订消费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飞龙大酒店贵宾楼宴会预订协议》和《飞龙集团贵宾楼店宴会(非婚宴)预订协议》,上述协议中均有:“余桌2周内消费完,节假日不可用,逾期作废”的内容。上述协议累计签订8份,经营额为13.12万元。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肥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4.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餐饮从业者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以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餐饮从业者,依法依规经营,共建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二、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型者健身中心张家山店发布虚假广告、排除消费者权利案

2023年1月28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镜湖区型者健身中心张家山店发布虚假广告、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在对镜湖区型者健身中心张家山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店入口处“易拉宝”宣传单页上最下端标注“所有活动礼品均不退,不换,不折现,获得的奖金券办卡方可抵扣,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当事人在其网店平台发布的广告上标注“丁教练,从业12年。”经查,当事人网店宣传的教练从业年限系虚假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少数健身行业的不法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同时采取排他性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健身行业虚假宣传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环境。

三、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弘德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月3日,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马鞍山弘德体育培训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7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弘德体育培训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与学员之间签订的培训协议涉嫌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遂立案调查。经查,案涉培训协议为当事人事先拟定好条款内容的格式合同,该协议中的第三条为“服务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一次性交纳,交费后无论乙方因任何原因不参加训练,所交费用一律不予退换”、第十一条为“本协议最终解释权归和县少林弘德武术馆”。当事人在格式合同的第三条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十一条排除消费者对格式条款的解释权利,属于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制定格式合同时,应当坚持自愿、平等、公正、诚实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陵市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18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铜陵市福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8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4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制定的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遂依法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制定的格式合同中有“因乙方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按下列条款办理:1、乙方报名为驾校特价招生的,驾校不予退学及退费。”等格式条款内容,该条款仅规定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责任,而未明确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其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教培行业的培训合同多数都采取格式条款,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在与教培机构签订相关培训合同时要提高维权意识,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进行举报。

五、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青阳县旋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8月15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查处青阳县旋风健身服务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5日,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青阳县旋风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游泳健身会所的过程中委托第三方单位印制《会员协议》及《会员入会须知协议内容》等材料开展市场营销,《会员入会须知协议内容》包括下列格式条款内容:“本会所会员由于个人原因退会缴纳的会费概不退还”、“如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本会所有权终止其会员资格,已交纳的费用不得要求退还”、“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不公平格式条款出现在消费市场的众多领域,违法手段隐蔽,打击难度大。本案的查处,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市场环境。

六、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涡阳县静舍足疗养生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 2月 23日,亳州市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涡阳县静舍足疗养生馆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涡阳县静舍足疗养生馆经营场所进行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收银台上“静舍足道VIP会员卡”上写有“本店享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制作发售标记有“本店享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字样的“静舍足道VIP会员卡”总计销售额为6000元,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为3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

当事人会员卡标注“本店享有此卡的最终解释权”系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常见于合同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中。本案的查处,起到查处一起,警醒一片的作用。

七、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黄山市徽三说餐饮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月18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黄山市徽三说餐饮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3日,黄山市屯溪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黄山市徽三说餐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黄山市徽三说餐饮有限公司的公众号发布一篇名为“徽三说充值惊爆福利,球队猜夺冠,徽三全额返!”及内容有“最终解释权归徽三说所有”的活动文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屯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商业活动宣传文章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属于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处罚。

八、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南市七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潘集加油站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9月11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淮南市七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潘集加油站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3日,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淮南市七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潘集加油站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内促销活动海报印有“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字样,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委托广告公司制作4份促销海报,海报中标注的“此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加油站所有”。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在市场交易中,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水平有限等因素的制约,与格式条款提供者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自身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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