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迷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北京迷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发布违法广告被罚款60000元。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迷奇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101144265W | ||
行政相对人代码(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行政相对人证件类型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5186号 | ||
违反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单位万元) | 6.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单位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处罚事实 | 当事人在天猫平台的“迷奇官方旗舰店”店铺销售自行生产的化妆品。该店铺由当事人委托厦门海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店铺上发布的产品的广告内容由该公司设计、制作和发布,故当事人为广告主。 经查,当事人在“迷奇官方旗舰店”店铺中“迷奇高级神奇美容蜜”产品的页面上含有“全网累计销96,082,691瓶”“10年以上野山参 生长于长白山脚下 山泉灌溉”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全网累计销96,082,691瓶”的证明材料。且当事人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的野山参原料,生长年限为5—10年,并非10年以上的野山参。 另查,当事人在“迷奇官方旗舰店”店铺中“迷奇牡丹花萃舒缓喷雾”产品的页面上含有“5800人实证 修护敏感肌”的广告内容。当事人未能提供“5800人实证 修护敏感肌”的证明材料。 上述广告的发布时间为2023年5月4日,删除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上述广告的广告费包含在当事人支付给运营公司厦门海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佣金中,未单独结算,且佣金支付凭证中未记载详细费用信息,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
处罚内容 | 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决定处罚如下:罚款: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