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徐闻县曲界芳园食店,该店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闻县曲界芳园食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5MA4X9AE69J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蔡*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96X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19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的徐闻县曲界芳园食店,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瓶“日落黄”食品添加剂,已使用一半,在该“日落黄”瓶身未发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标签标示;在厨房操作台上发现一桶“5公斤”土榨花生油,已使用十分之一,该桶花生油,瓶身未发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等标签标识。 当事人厨房内的“日落黄”使用于雕花饰品,并未使用在生、鲜肉,熟食上。土榨花生油用于厨房烹饪,已构成生产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事实。 由于当事人未能提供购销台账和单据,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上述无标签标识“日落黄”及“土榨花生油”; 二、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18 | ||||
处罚机关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