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利鑫宏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市监处罚〔2023〕7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西市监处罚〔2023〕77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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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利鑫宏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MA00EPAF87 |
工商注册号 | 11010202350528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方振伟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购进上述4种共18瓶酒类商品,购进时未索取供货商资质及进货票据,未进行进货验收记录。 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的鉴定证明书、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产品真伪鉴定证明书、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表、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鉴定报告,上述4种18瓶酒类商品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标注了上述产品的市场零售价: 1.五粮液(七代)(52%vol,500ml,生产日期:2017年02月18日)2瓶,建议终端零售价格1499元/瓶,共2998元; 2.红花郎(型号10,53vol,500ml)纸盒包装3瓶,建议零售价498元/瓶,红花郎(型号15,53vol,500ml)塑料包装4瓶,建议零售价698元/瓶,共4286元; 3.贵州茅台酒(53%vol,500ml,飞天带杯)6瓶,自营渠道零售价1499元/瓶,共8994元; 4.海之蓝(42%vol,480ml)3瓶,市场零售价150元/瓶,共450元。 以上货值金额共计16728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672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6728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1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