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国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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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药监处罚〔2023〕213号
通辽市国药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案
罚款
当事人未对所属零售门店药品采购配送统一管理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万元。
2023-09-07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