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第四分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海恩斯莫里斯(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佛山南海第四分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5MA4UUDLF7D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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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LENNARTMAGNUSOLSSON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2023〕(南)桂综执市监罚罚字32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从佛山市禅城区新富运来电动自行车店购进了3组电动自行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规格型号:6-DZF-20.3)放在店内进行销售,至2023年5月9日,销售了1组给抽检单位,剩下的2组于2023年5月19日退货给了供货商,产生营业额400元,扣除进货成本360元/组支出后,获利40元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单位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以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元;二、罚款600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247.27元;2、罚款32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24727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护照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1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