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徐闻县家福鲜生超市,该超市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明厂名厂址等内容的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闻县家福鲜生超市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5MA55TGWB65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056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明厂名厂址等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在当事人经营的超市冰箱里销售“牛肉丸”共2包,规格:500g/包,在该牛肉丸外包装上没有标明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等内容的食品标签。当事人销售食品标签未标明厂名厂址等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属实。 据当事人陈述,上述牛肉丸共购进了2包,进货价是18元/包,销售价是22元/包,计货值44元,当事人还没开始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1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9-11 | ||||
处罚机关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