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凤强凤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93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海市监处罚〔2023〕9327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凤强凤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8MABPDK0132 |
工商注册号 | 110108033579988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王凤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19日从北京天兰优果商贸有限公司处进购国产香蕉,经抽样检验显示该批次国产香蕉吡虫啉0.17mg/kg(标准指标:≤0.05mg/kg),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购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国产香蕉1把,共计112元,该门店只留存5kg,进货价9.98元/kg,共计49.9元,被抽检国产香蕉3.38kg,抽检费33.73元,剩余国产香蕉全部自行销毁,违法所得33.73元。又查,当事人自2023年5月以来没有留存供货商资质及进货台账,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2023年7月17日经审批将案由变更为北京凤强凤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及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经2023年7月18日复查,当事人已更换原国产香蕉的供应商,已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3.73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337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9-08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2-08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