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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仙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2023-09-11 17:3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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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仙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市监处罚〔2023〕397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市监处罚〔2023〕39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北京仙姿丽人商贸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57318058X0

工商注册号

110108013802521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法定代表人

王薇

违法行为类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19年3月25日分别从上海凌琳日化有限公司购进“上海女人樱花都市香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5563,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26支、“上海女人茉莉滚珠香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5753,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14支、“上海女人桂花都市香水”(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15561,限期使用日期为2022年6月10日)32支,销售定价为每支人民币15元;从上海凤寰日化有限公司购进“如玥香水香膏(诗情风月)”(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7009456,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9月24日)15盒、“如玥素颜珍珠膏”(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22458,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14日)3盒、“如玥润泽珍珠膏”(备案号:沪G妆网备字2019022459,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14日)3盒,销售定价为每盒人民币20元。上述经营销售的化妆品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按照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500元。

处罚依据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上海女人樱花都市香水”26支、“上海女人茉莉滚珠香水”14支、“上海女人桂花都市香水”32支、“如玥香水香膏(诗情风月)”15盒、“如玥素颜珍珠膏”3盒、“如玥润泽珍珠膏”3盒。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1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9-0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12-05

处罚机关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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