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城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朝市监处罚〔2023〕508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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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城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6976669953 |
工商注册号 | 110105012496381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高**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
违法事实 | 2023年05月06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深圳市爱人餐饮有限公司南山区国人大厦分店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该检验报告中显示当事人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03-03的北京二锅头(清香型)、规格型号为500ml/瓶(酒精度:20%vol)的精度实测值为20.6%vol,标准指标为25%vol~40%vol,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产品明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20日委托保定福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该批次“北京二锅头酒”,保定福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03日罐装了81箱共计972瓶新華門北京二锅头(规格型号:500ml/瓶、酒精度:20%vol、12瓶/箱)。保定福新华门酒业有限公司因出厂需要检验故灌装入库81箱,其中一箱中的4瓶用于出厂抽样检验余下8瓶均已销毁,出厂检验结果为合格。实际交付数量为80箱,2022年03月05日,当事人将上述80箱共960瓶白酒全部销售给客户张大超(广东东莞耀辉批发部)。当事人销售上述白酒的价格为30元/箱,成本为28元/箱,从而确定每件利润为2元。截至我局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委托生产的同批次抽检不合格产品均已销售完毕,从而确认其生产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00元,获得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0元。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4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4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3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1-3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