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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遂溪县城月一副食店未按规定报送年报被处罚

2023-09-01 17:3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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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城月周子玉副食店,该副食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遂溪县城月周子玉副食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823MA54JPB527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周**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440****205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遂市监城处罚〔2023〕45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8-28
公示截止期2026-08-28
处罚机关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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