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城月周子玉副食店,该副食店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城月周子玉副食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4JPB527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周**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205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城处罚〔2023〕45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已构成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28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28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