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茂名)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高州市茶小五奶茶店,该奶茶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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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高州市监长坡食处字[2023]141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800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3年6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高州市茶小五奶茶店厨房食品加工区操作台的调料架上摆放的食品“果蜜风味糖浆”1瓶(已使用了大部分),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2022年5月3日,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并已开盖使用,没法单独计算货值金额;厨房食品加工区的冰箱内存放的食品“老长沙大肉肠”共3包,标签标示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4月15日(1包)、2022年4月20日(2包),保质期:12个月,执法人员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并与其它未过期的食品原料存放在一起待用,货值金额共120元;厨房食品加工区的冰箱内存放的食品“金丝肉粉松”共1包(已使用了小部分),标签标示生产日期:2022年9月20日,保质期:8个月,执法人员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并已开封使用,没法单独计算货值金额。当事人上述食品是加工制作小吃的原料和加工配制奶茶的调料,是现制现售供客人即时食用的,经营场所没有使用上述食品原料(调料)加工制作好的成品食品和奶茶,由于当事人没有销售记录且上述食品原料是在使用中才超过保质期的,无法计算上述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后加工制作食品数量和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果蜜风味糖浆”1瓶(已开盖使用)、“老长沙大肉肠”3包和“金丝肉粉松”1包;二、并处罚款8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民事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高州市茶小五奶茶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注册号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92440981MABM2AP20E----------邱**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11 |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6-08-11 | ||||
处罚机关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