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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潮州市发布“铁拳行动”食品类典型案例(共4宗)

2023-08-16 17:23: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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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以来,广东省潮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重拳出击,紧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严厉打击各类市场领域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

为加强宣传震慑,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件。

一、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6月28日,潮州市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庵埠镇梅某食品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厂投资人洪某生及食品安全管理员洪某垦作出限业5年的决定。

2023年3月31日,潮安区市场监管局在国抽平台获悉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梅生食品厂生产的“柠檬话梅”产品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该厂为使产品口感更好,生产时过量添加甜蜜素;另外,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存在多项不符合食品生产规范问题,且对以前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仍未落实整改,生产条件也不符合食品生产标准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罚。

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的“柠檬话梅”产品甜蜜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且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容易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伤害。本案的查处,既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体现市场监管部门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力度,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饶平县裕某面包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椰奶小球”的食品案

2023年3月27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裕某面包店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存在虚假内容的“椰奶小球”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1.4元、罚款56000元和没收涉案产品21盒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5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饶平县裕某面包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货架上21盒“椰奶小球”标注的生产日期明显违反常理,遂予查扣并立案调查。已查明,该面包店存在擅自修改并制作食品标签的行为,且修改后的标签生产日期有误,及多处内容虚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合并执罚。

食品安全无小事。面包类食品保质期短,品种多,标签使用频率高,本案当事人擅自修改虚假生产日期,造成面包类食品安全隐患。本案的查处,既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广东双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3年4月18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东双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的“某某高堂菜脯萝卜干”,作出罚没款共计60043.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7日,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广东省科学院生物与医学工程研究所出具检验报告书,该公司生产的“某某高堂菜脯萝卜干”(生产日期:2022-11-05,规格为200克/包),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已查明,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饶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执罚。

食品保鲜方面,常用的方法有使用防腐剂、冷藏、维持厂房和设备设施的高洁净度等,其中使用防腐剂生产成本低且易操作,但极易产生超限量、超范围添加等问题。本案中,当事人超量使用防腐剂,危害群众的生命健康。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零容忍”的态度,有利于警示生产经营主体,树牢食品安全意识,自觉规范生产经营行为。

四、潮州市鑫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虚假标签的食品案

2023年5月17日,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潮州市鑫某食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该公司生产的牛筋丸(规格:500g/包,生产日期:2023-03-21)检出含有“磷酸盐”物质,但配料表中未标示,不符合GB7718中4.1.3.1.2的要求。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湘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800元和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牛肉丸类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标注与实物不相符问题,一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消费者投诉举报的热点。本案中,当事人虚假标签,是企业诚信失守,也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本案对于有利于规范行业生产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对推动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树立法律意识、诚信意识、责任意识有积极的影响。

(来源:广东省潮州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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