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东方永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3〕333号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方永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5330264666F |
工商注册号 | 110102018591687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付**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至6月2日期间,在认证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站桩养正”内发布“站桩改善了我的桥本氏甲状腺”等五篇文章。文章的原创均为接受当事人站桩培训的学员,文章中有学员的个人信息、学习信息、和接受站桩课程培训前后效果对比情形。同时当事人在每篇文章后面加入了销售图书《桩法心得》的购买链接,以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站桩养正”的二维码,读者在阅读完文章后,可通过购买链接购买图书,也可扫描二维码关注公众号购买当事人的课程《站桩养正全国巡游调桩课》,每节课380元。经查询当事人财务数据,自2023年04月01日至现场检查,当事人通过文章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销售《站桩养正全国巡游调桩课》336节,共计127680元;销售图书《桩法心得》的数据记录为0。 调查核实,当事人为提高在用户心中的口碑,推广站桩培训课程练习,吸引更多人接受当事人的站桩培训练习,购买图书《站桩心得》,以及课程《站桩养正全国巡游调桩课》,邀请接受站桩练习的学员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为强调学员接受站桩练习后的受益情况,当事人经学员同意,对提供的“站桩改善了我的桥本氏甲状腺”等五篇文章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排版和校对,通过黑体字重点突出学员以前的身体状况和学习、练习站桩课程后身体的受益情况以及身体状况的改善效果。接受本局现场检查后,当事人已主动删除上述五篇文章。 再查,当事人未通过广告公司设计、制作上述相关广告,而是由员工从往期学员征集,并设计、制作和发布了上述相关广告内容,当事人的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8-0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8-0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