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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 “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3-08-07 15:34:0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今年以来,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省、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署,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1.无锡某针纺有限公司刷单炒信案

2022年12月,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线索反映无锡某针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实施刷单的违法行为。梁溪局根据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1688平台网店后台中有多笔退款,结合当事人与刷单组织者朱某的手机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确定了当事人通过虚构交易进行虚假宣传的事实,梁溪局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博取用户关注,提升电商平台搜索排名,获取更多交易机会,于2022年初开始委托刷单组织者朱某为其网店开展虚构交易,进行刷单炒信。至案发,当事人网店共虚构交易159笔、虚构交易金额300余万元,好评159个。

梁溪区局于2023年6月15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万元。

本案是典型的“刷单炒信”案件。本案中,当事人为提升搜索排名,博取用户关注,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将客户从网络平台引流到线下交易,在平台客户经理个人的引诱下,实施刷单违法行为。梁溪局发现刷单组织者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随即向公安机关通报了相关线索,并与公安机关就“线索通报、联合执法、证据互认”等方面进行了协同,对本案中的刷单组织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开展立案侦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北京某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单方规定最终解释权案

2023年2月1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举报信息对北京某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其公众号上发布多篇含有 “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教育所有”以及“北京地区阅卷组成员、清华硕士”等内容的广告或者文章。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等培训和网课销售等。2021年2月26日至2023年2月2日期间,当事人在其注册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多篇广告推文。其中于2021年12月24日、25日连续发布含有“2022江苏中烟招聘考试定金优惠”、“2021宜兴机关事业单位编外招聘面试课程定金优惠”、“国省考未进面试转报事业单位笔试课程”等虚假内容的推文,且在文中标明“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某教育所有”,规定了当事人单方拥有最终解释权利。

梁溪区局于2023年7月21日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和《广告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并对其违法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

培训单位相对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优势地位,这就更需要其在宣传、推广、合同签订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客观真实地向外界介绍业务情况,不能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使用“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所有”等霸王条款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打击,有力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梁溪区某茶叶商行过度包装案

2023年5月26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辖区某茶叶市场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梁溪区某茶叶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正在销售标称生产商为江苏宜兴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雄狮6” 工夫红茶,其包装盒较大,而内部的茶叶筒却明显过小,涉嫌存在过度包装的情况。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红茶产品进行了现场取样,并委托无锡检验检测研究院进行检验。2023年6月1日,经无锡检验检测研究院检测认定该商品的包装空隙率为50%,大于《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规定的小于等于45%的限量要求。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梁溪区局于2023年6月1日责令该商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该款商品。

茶叶深受群众喜爱,也是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节日礼品,但是商家为提高产品竞争力,会将包装精心设计,提高自身商品的品味,但商品过度包装会造成资源浪费,也不符合绿色、文明的消费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进行查处。

4.无锡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锡沪路分公司无理拒绝退货退款案

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多起消费者对于当事人的消费投诉,反映无锡某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锡沪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在收取费用后未按照约定提供定制橱柜,且多次拖延交付并拒绝按合同约定退还货款。2023年2月7日,梁溪局书面要求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参加投诉调解,但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未作答复,也未在规定时间参加投诉调解。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退货、退款义务的情形,梁溪区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的规定,2023年6月15日依法对当事人无理由拒绝退货退款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

本案中, 当事人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对消费者的合法诉求采取拖延、拒绝的方式,导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在市场监管部门介入后,仍然对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不理不睬的态度,其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的查处,切实打击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解决消费投诉打下良好的基础。

5.上海某电梯工程公司未按照规定交付使用电梯案

2022年9月16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无锡市某学校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区B栋楼内有1台由上海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负责安装的无机房乘客电梯正处于通电运行状态,但未见电梯使用标志及其它警示标志。

经查,建设方于2021年9月29日从当事人处购买了1台无机房乘客电梯,双方签定了《设备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由当事人负责涉案电梯的安装。涉案电梯于2022年3月25日完成安装,并处于停用状态。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为了配合学校建设项目消防验收活动开启涉案电梯临时使用,并将电梯层门钥匙交给学校工作人员后未及时关停电梯,导致涉案电梯直至2022年9月1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一直处于通电运行状态。案发后,涉案电梯于2022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监督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并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要求交付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梁溪区局于2023年5月15日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万元。

电梯安装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对所安装的特种设备进行验收和注册登记,并及时将设备及相关技术、安全档案资料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进行管理后,方可使用电梯,确保安全。

6.无锡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分汽缸及容积式换热器

2022年12月1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至无锡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机房内的一台分汽缸及三台容积式换热器未经定期检验仍处于使用状态,其的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梁溪局随即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00年01月购买了一台分汽缸和三台容积式换热器用于酒店供暖,上述四台特种设备上次检验时间为2018年12月,检验周期至2020年12月。2020年12月,当事人按照时间节点至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对上述四台特种设备申报定期检验,经该院现场勘察后确认上述四台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已超过20年,无法继续进行定期检验。但由于疫情原因,当事人事后无法及时更新设备,继续使用上述四台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直至案发。

2023年6月16日,梁溪区局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再案件办理期间,督促当事人完成了设备更新,消除了安全隐患。

压力设备是重要的特种设备,其工作过程中承受的压力较大,一旦出现问题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所以必须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围绕压力设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切实维护公众安全。

7.南长区某参茸虫草行销售宣传治疗功效的食品案

2022年7月12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线索,反映当事人南长区某参茸虫草行(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高丽参”产品无中文标签等。经核查,上述情况属实。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梁溪局随即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份销售的“人参”产品无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中文食品标签;同时,在还使用繁体中文标注有“高丽人参的功效:神经衰弱、贫血症、不眠症、健忘症、慢性肠胃病、消化不良症、肝肠病、糖尿病……内分泌及新陈代谢疾患等各种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更有效果”内容,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合计销售金额为2200元。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2023年3月14日,梁溪区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万元。

市场监管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大对食品领域虚假标注的打击力度,避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8.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标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27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判定无锡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称重鱼皮花生过氧化值超标,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梁溪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梁溪局再次收到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散装称重麻辣花生过氧化值超标,梁溪局随即决定并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3日武强县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多彩花生20斤,全部用于分装生产鱼皮花生;于2022年7月8日以6元/斤的价格从临沂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麻辣花生30斤,全部用于分装生产麻辣花生。两种花生产品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合计565元。同时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2021因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被本局行政处罚,今年又有前述两次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说明当事人并未吸取教训,故应当从重处罚。

2023年2月1日,梁溪区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65元,并处罚款10万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始终是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对于生产经营领域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群众健康不受侵害。

9.梁溪区某便利店销售无中文标识化妆品案

2022年11月24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反映的情况至梁溪区某便利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其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梁溪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0日,以136.8元的价格从拼 多 多平台商家“UKKI海外专营店”购买了4盒“KAO花王染发剂”,并在2022年11月14日,以84元的价格将1盒未张贴中文标签的“KAO花王染发剂”销售给消费者。综上,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货值金额为84元,违法所得84元。

2023年5月5日,梁溪区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处罚款2000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化妆品时,一定要认真检查是否具有中文标识,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维护化妆品市场的经营秩序,守护消费者身心健康。

10.梁溪区某娱乐店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案

2023年3月7日,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投诉对梁溪区某娱乐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套圈桶上有3个带奥林匹克标志的冬奥会吉祥物正用于套圈使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梁溪局于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9月26日,当事人从1688网上以4.2元/个的价格购进了200个冬奥会吉祥物,并将其中150个放置在经营场所内作为套圈时奖品使用。当事人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冬奥会吉祥物作为套圈礼物使用的货值金额为609元。

2023年5月30日,梁溪区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剩余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商品,并处罚款1000元。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侵权产品则多以亚运吉祥物造型的玩偶、手办、钥匙链等为主;侵权商品的主要销售渠道更多是借助各大电商平台向外发布销售。梁溪局将围绕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杭州亚运会等赛事,加大巡查力度,净化市场环境。

(来源:梁溪市场监督管理)

(责任编辑:加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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