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徐闻县海安镇许敬肥料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徐闻县海安镇许敬肥料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5MA50CA1C3Y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许*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095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徐市监综执处罚〔2023〕2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芭田®硝硫基铂金复肥”(17-7-17)的包装标识内容有:芭田®硝硫基铂金复肥17-7-17,净含量:50千克,生产商: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该肥料的背面“产品功能特点:采用高效营养聚合技术,大幅提升氮磷钾及微量元素营养的利用率,加速作物根系对营养的吸收效果,并快速将营养运输到作物的茎叶、花和果实部位,加速膨果,果色均匀,防裂果,卖相佳;吸收快速、壮根壮苗、抗逆、抗旱、防早衰;养分均匀释放,果菜品质优、营养好”。其中“加速膨果,果色均匀,防裂果,卖相佳;吸收快速、壮根壮苗、抗逆、抗旱、防早衰”等用词为农药使用成效用词,使用在肥料包装标识上,以引人误解的方式介绍肥料,使消费者误认为该肥料具有农药的使用成效。 根据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第3.1肥料“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增强植物抗逆能力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和第7.10.2“若标注肥料功效以外的其他功效,应能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充分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芭田®硝硫基铂金复肥”(17-7-17)进货价5600元/吨,一吨20包,销售价300元/包,进货2吨,现场仓库剩余25包,已经售卖了15包,共计销售额450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购销单据,其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 ||||
处罚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第(六)项“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1、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5 | ||||
公示截止期 | 2024-07-25 | ||||
处罚机关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徐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