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北京墨鑫嘉源商贸有限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平市监处罚〔2023〕220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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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墨鑫嘉源商贸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7MABTHMME0K |
工商注册号 | 11011703378527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赵**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为小食杂店取得《北京市小食杂备案卡》,北京市小食杂店备案卡编号:SZ91110117MABTHMME0K。2023年2月13日,我局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过期食品,经查询销售记录及进货台账,当事人对举报的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予以承认。当事人于2022年7月18日从北京金峥银荣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100g草原红水煮肉片调味料10袋,生产日期2022年1月17日,进货单价4.5元/袋,销售单价6.5元/袋,对购进商品落实了索证索票的进货查验要求。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在超过该产品保质期24天时销售过期产品6袋,违法所得金额39元。3袋该产品在2月12日发现过期进行下架退货处置,另有1袋该产品于2022年10月自食。当事人作出解释,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提供台账和票据信息。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令要求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并定期对货架上的产品开展检查,因货品较多,存在检查不充分的情况导致售出超期食品。综上,当事人存在销售超过保质期30天以内的100g草原红水煮肉片调味料6袋,违法金额共计39元,当事人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令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制度,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平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