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安徽省铜陵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持之以恒开展“铁拳”行动,集中力量依法查处一批群众身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第二批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陵某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年6月30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某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在2023年综合类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后市级监督检查中,依法对铜陵安诚建工测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钢筋反向弯曲和砂样检验项目的检验中出具不实检测报告。经查,当事人在2022年12月19日出具的钢材力学性能检验报告中未按GB/T1499.2-2018《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和GB/T28900-2022《钢筋混凝土用钢材试验方法》的规定要求进行试验记录,判定为合格;在2022年6月29日出具的砂浆配合比检验报告中未按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的标准要求对砂子堆积密度值进行检测,判定为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检验检测报告是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和消费者证明产品质量的“合格证”、消费行为的“安全证”。市场监管部门会持续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管工作,督促其强化责任意识、安全意识,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活动。
二、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陵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定量包装复合肥料案
2023年5月15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市某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定量包装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29.57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3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3年度市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抽查发现的复合肥料不合格检验报告,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3月7日,铜陵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级抽检计划安排对当事人仓库内销售剩余的1.68吨(42袋)红俄罗®复合肥料进行了抽检,经检验发现该批产品的平均净含量低于标注净含量,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存在销售不合格定量包装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该检验批产品的货值金额为6259.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铜陵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该案是在春季农耕期间发现的一起农资领域“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缺”的是公平,“短”的是农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农民采用了“缺斤短两”的化肥,轻则是多花冤枉钱,重则是庄稼的生长受到影响,造成减产减收,影响农民收成。通过查处该类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农资市场秩序,更好地维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枞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莲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2023年1月20日,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吴某莲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黄鳝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1日,枞阳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黄鳝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黄鳝中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2月13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黄鳝剩余。经查,该批黄鳝是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8日从安庆大市场吴某刚处购进,涉案货值金额256元,违法所得16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枞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是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大事,经营非法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食品,损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科学的监督检验手段,保证食品的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四、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铜陵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4月20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铜陵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7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住宅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的5台电梯定期检验不合格而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为电梯的使用单位。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执法人员检查之后已对5台检验不合格电梯全部整改并复检合格,投入正常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铜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五、义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义安区钟鸣镇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案
2023年6月15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义安区钟鸣镇某超市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2023年6月15日,义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浙江徐正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徐正昌”端午情怀组合装(绿豆糕18枚、粽子4只、咸鸭蛋4枚),其中粽子的包装层数共有4层,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要求。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销售的礼盒中粽子混装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进行了纠正指导,并责令将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经查,当事人于6月8日采购了“徐正昌”端午情怀组合装共30盒,截至6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涉案产品暂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义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商品过度包装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积极宣贯、指导监管、依法纠正,进一步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引导弘扬简约绿色的消费风尚,防范商品过度包装问题反弹回潮。
六、郊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枞阳县周潭镇某商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案
2023年1月17日,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枞阳县周潭镇某商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4日,郊区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双打”专项行动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销售的“芦荟指甲卸妆巾”限用日期标注十分模糊。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初从安庆某供货商处购进2批次涉案产品进行销售,进货时未注意产品有效期限将至,遂将产品标示的限用日期“202□0111”和“202□0506”喷码中的第四个数字磨掉,使限用日期模糊不清,继续对外销售。当事人存在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违法行为,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6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九条的规定,郊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安徽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不法商家受利益驱动,通过虚标、涂抹或篡改生产日期等方式误导、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能够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营造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良好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