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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组织氧饱和度监护仪 合肥一诺电子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2023-07-18 17:46:4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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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合肥一诺电子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药监械处罚﹝2023﹞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合肥一诺电子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711270773
法定代表人丁天赦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药监械处罚﹝2023﹞1-8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7-17
处罚内容罚款 10000 元(壹万圆整)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违法行为类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说明书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组织氧饱和度监护仪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
处罚机关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
数据来源单位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000MB19570665
状态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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