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市监处罚〔2023〕15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石市监处罚〔2023〕1566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永辉商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7717880404B |
工商注册号 | 110000450017196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彭华生 | |
违法行为类型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
违法事实 | 经查,你单位与北京佳禾田华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供零合作合同,分别于2023年3月11日、12日进货3.42kg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彩食鲜豇豆,购进价格为16.35元/kg。约定由供应商直接向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马坡分公司及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后沙峪空港分公司送货。北京佳禾田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向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马坡分公司供应了1.9kg、向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后沙峪空港分公司供应了1.52kg彩食鲜豇豆;2023年3月12日向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马坡分公司供应了1.14kg、向北京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顺义后沙峪空港分公司供应了2.28kg彩食鲜豇豆。你单位购进的彩食鲜豇豆均已售出,销售单价为23.61元/kg。2023年3月11日、3月12日销售金额均为80.74元,合计161.48元。本案货值金额合计161.48元,你单位违法所得合计161.48元。你单位已索要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未检测灭蝇胺项目。 | |
处罚依据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版)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1.48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1614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13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3-10-13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备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