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佛山市顺德区鲜通街百货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3〕13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638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阿维菌素项目、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的菠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 |||||
处罚内容 | 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任圆整(¥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叁圆捌角四分(¥63.84)。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及未建立并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佛山市顺德区鲜通街百货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92440606MABXMUX17L | ||||||
法定代表人 | 容*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440****8115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7-04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7-04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 |||||
数据来源单位 |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