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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被罚款30150元

2023-07-06 11:11: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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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湖南永州)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青岛海尔滚筒洗衣机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市监案处字﹝2023﹞96号。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市监案处字﹝2023﹞96号
被处罚对象类别:企业法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70644798X1
法定代表人名称:舒海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东安徐福电器有限公司海尔(Haier)产品销售区内的EG100B108S型滚筒全自动洗衣机的产品上放置的广告牌宣称“抗菌窗垫:抗菌率>99%*,有效抑制霉菌滋生,避免二次污染”,有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经查实,上述广告牌是由海尔总公司统一设计,各分公司统一制作,后配送到各个经销区进行产品宣传。根据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1、由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抗菌材料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HKJ-0607-04-1/2)载明:该检测是对海尔盈德喜(青岛)洗衣机有限公司的样品名称“抗菌防霉观察窗垫”进行的抗菌防霉性能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率>99%;2、由青岛科大新橡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CH2022-04-67)载明:该检测是对样品名称“观察窗垫”进行的抗菌防霉性能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对大肠杆菌和金黄色葡萄球菌的抗菌率>99%。以上两份《检测报告》均未载明对其它菌种的抗菌率>99%。上述广告牌当事人统一制作配送了1500块到各个经销区进行产品宣传,制作费用为6.7元/块,总费用为10050元。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违法行为较轻尚未在社会上造成较大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九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广告费用三倍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0150元。
罚款金额(万元):3.01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5-30
处罚机关:东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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