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佛山)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顺德区容桂龙桥之厨餐饮店。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顺德区容桂龙桥之厨餐饮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606MA4UY6LJ21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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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佛顺容市监行罚罚字〔2023〕12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第三款“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的规定,凉拌菜食品制售属于冷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应当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许可方可从事凉拌菜食品制售,但当事人在已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且食品经营许可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却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许可的情况下,从2023年2月25日开始在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里居委会龙源西路五巷5号的场所制售“沙松尖凉拌牛脸肉”一种凉拌菜食品,直到2023年3月25日时止,当事人所制作的“沙松尖凉拌牛脸肉”食品已全部销售出去,共销售10份,销售价68元/份,食品货值为680元,营业额680元,获利680元。我办事处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80元。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条、《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680元; (二)罚款2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5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