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民生>>执法>>

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 家乐(深圳)宠物医院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0元

2023-06-15 14:54: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公布一条行政处罚信息,涉及家乐(深圳)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深市监龙处罚〔2023〕稽52号
处罚名称:家乐(深圳)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案
处罚类别1: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类别2:
处罚事由:畜牧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兽药管理条例》(2020修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结果:罚款2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相对人名称:家乐(深圳)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居民身份证号码91440300MA5FJ248XR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郑**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13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
地方编码:
当前状态:
备注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江苏盱眙:火红龙虾节 万人龙虾宴

  • 2023(第二十五届)重庆国际汽车 ...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市场监管局走进企 ...

  • 河南质量工程职业学院为企业发展提供 ...

  • 江苏省特检院泰州分院开展特种设备安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