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遂溪县草潭伟梅建材店,该店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遂溪县草潭伟梅建材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23MA54J3319T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陈**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4645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遂市监草处罚〔2023〕3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遂溪县草潭伟梅建材店(经营者:陈伟梅),注册日期是2020年04月17日,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未向我局报送2020年度报告。2021年7月2日,因“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了未按照国家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违法情节,认识态度、危害程度等综合考虑,因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建议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我们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条 “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5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12 | ||||
处罚机关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