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信用中国(广东湛江)网站发布一条处罚信息,涉及吴川王村港亚福五金商行,该商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吴川王村港亚福五金商行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0883MA564GC2XG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何*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440****143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吴市监王处罚〔2023〕1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一般行政处罚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Paroman”牌燃气热水器系假冒工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产品;当事人销售的“皇冠”牌燃气热水器(注册号6431042)在生产时,“皇冠”牌商标已处于无效状态。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也未在限期内提供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七、八项所列其他商品,危害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属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5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12 | ||||
公示截止期 | 2026-06-12 | ||||
处罚机关 |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